不过,正如赖特指出的,当时所谓的宗.教自由,并没有面向所有的宗.教。虽然宗.教自由的法律有效地取消了各地的官方教会,但是,宗.教自由只是教廷各宗派之间的自由,甚至主要是新教各派之间的自由。即使在罗得岛,虽然犹太人和上帝派徒可以居住和实践自己的宗.教仪式,但他们没有选举权,也不得占据公职。宾夕法尼亚1790年制定的宪法不再要求只有教堂徒才能享有公职,但是,他们却仍然要求,公职人员必须信仰上帝,信仰未来的奖赏和审判。宾州的规定比罗得岛的开放一些,原则上允许犹太人和上帝派徒占据公职,但是不信仰犹太教廷系统的宗.教的人却没有这一权利。最极端的例子是马里兰,公职人员要向上帝宣誓的要求直到1961年,才被最高法院认为违宪而撤销。
如果把美国的宗.教自由完全归结为各教派之间的力量制衡,当然有失公允。美利坚究竟如何从一个新教民族变成一个信仰自由的合众国,以及这种自由背后为什么有着那么强烈的新教色彩,这里还有更多理论上的原因。
人们都记得《读力宣言》里那段著名的话:“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自明的:人人生而平等,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、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――为了保障这些权利,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斧。政斧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。”北美十三块殖民地之所以要脱离大英帝国,其根本原因就在“他们的造物主”那里。而这十三个殖民地之所以充满信心地支持这份宣言,其动力也在上帝那里:“为了支持这个宣言,并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了信心,我们谨以我们的生命、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荣誉相互保证。”在这份美国政治史上第一重要的文献里,上帝的神意被当做读力和立国的最终依据。
按照贝克尔的说法,杰佛逊的初稿并不是这样的,而是:“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而不可否认的:人人生而平等读力,从这一平等的出身,他们就得到了与生俱来而不可转让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的保全、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……”但经过斟酌之后,他加上了“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”的字样。亚当斯则把“神圣而不可否认的”改为“自明的”。
同样,结尾的那段话里,本来也没有“并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了信心”,这句话是大陆会议要求加上去的。
这份非常简短但又至关重要的文献,当然是经过了严格的字斟句酌之后形成的。杰佛逊不能满足于“与生俱来”的说法,而一定要强调,这与生俱来的权利,乃是造物主所赋予的,这样才能强调其神圣的本质。在加上这个修饰语后,亚当斯认为,“神圣”一词也就可以删去了。此外,大陆会议还要在结尾强调,他们之所以能够以生命、财产和神圣的荣誉保障,是因为他们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信心。
正如贝克尔指出的,《读力宣言》是理论依据,是十七十八世纪早已非常流行的自然权利学说。而美国国父们的直接理论来源,正是约翰?洛克修正过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。
在《政斧论(下)》里,洛克明确指出,自然状态里的人是完全自由和平等的,自我保存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。英国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学说,直接来自托马斯?阿奎那以来的自然法理论。而按照阿奎那的说法,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在自然中的体现。自然法之所以是不言自明的,正是因为它最终来自上帝。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学说虽然和中世纪的这一学说非常不同,但其基本构架并没有改变。霍布斯在《利维坦》里,和洛克在《政斧论(下)》里的推理逻辑都是,自然法之所以重要,是因为它来自神法。这正是美国国父们起草《读力宣言》时的立论基础:这些权利之所以是不可转让和不言自明的,是因为它们是造物主所赋予的。
也正是基于这一自然权利学说,洛克大量地谈到了宗.教宽容的问题。他写于1690年的一封信,也就是人们熟知的《论宗.教宽容:致友人的一封信》,是政治哲学史上的经典文献,也是讨论宗.教宽容问题最重要的文献之一。
这封信的写作背景,正是上述英国绅士所谈到的,上帝派和新教,以及新教各教派之间的一片混战。而洛克为这一混乱状态开出的药方,则是“因信称义”的新教神学与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的一种结合。
首先,洛克强调,对上帝的信仰和拯救是人们内心里的事情,不可能通过政治的强制手段来达成。这种灵魂之事的标志在于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虔诚和德姓,需要在和自己的欲望与欠缺的斗争中形成。任何一个不关心自己的拯救的人,怎么可能关心别人的拯救?那些靠暴力手段强迫别人信仰的人,并不是出于对别人的爱或友谊,而是出于权力欲,这是一种非常不符合教廷精神的世俗欲望。只有异教徒才会用武力来强迫别人信某种宗.教,教堂徒必须靠理姓来让人向善。
我们前面已经看到,新教各宗派不仅没有减弱宗.教迫害,甚至还大大加强了宗.教迫害。为什么同样是从新教教义出发的洛克,会得出和这些新教徒完全相反的结论呢?果真像洛克说的那样,这些新教徒根本就没有理解新教的真正含义吗?
其实,洛克对信仰和拯救的理解,和那些迫害异教徒的新教徒并没有根本的不同。洛克同样认为,只有教廷信仰才是唯一正确的宗.教信仰,只有新教所提倡的“因信称义”才是真正恰当的宗.教态度;在宗派林立的新教中,他也相信存在着真假正误的区别。但是,洛克和那些宗.教迫害者根本不同的一点在于,他认为,真正的教堂徒,不应该以友爱的名义,强迫别人像自己一样信仰,而是要在理姓上战胜或劝化别的教派。
如果说那些迫害别人的新教徒都只是出于权力欲,宗.教只是他们争权夺利的借口,这一定是过于简单的[***]。大多数真诚的新教徒本来就是出于虔诚的信仰,才坚定地认为自己的宗.教是唯一正确的;而他们之所以要强迫别人改宗,也是真诚地出于坚定的信仰,想帮助别人获得救赎。否则,我们就无法理解,为什么那些在欧洲倍遭歧视的教徒,到了美洲还要建立唯我独尊的官方教会。洛克同样认为,教廷的信仰才是真正的信仰,而且在千差万别的教派当中,一定有对的也有错的;教派纷争的局面,并不利于纯正的教廷的发展。不过,他认为,任何教派都不能因为这一点,就用政治手段强迫别人改宗,上帝并没有赋予任何人这样的权利,而且任何人都不能武断地认为,自己的信仰就比别人的更正确。最后的审判权在上帝那里。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,既然那些异端在末曰审判时会遭到上帝的惩罚,此时的人们又何必越俎代庖,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呢?
洛克把“因信称义”的神学理论推到了极端。但是,我们前面看到,就连路德宗和兹温格利宗都没能坚持政教分离的立场,而是陷入了宗.教迫害的陷阱中。那么,洛克和美国的洛克主义者为什么能如此坚决地贯彻宗.教宽容的主张呢?这还来自他的另一套思想资源:社会契约论。
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拥有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,但是自然状态必然会演变为战争状态。为了避免战争状态,同时又维护上帝赋予的这些权利,人们需要结合成政斧,并通过社会契约,把某些权利转让给政斧。但是,那些来自上帝的基本权利是不能转让给政斧的;政斧不仅无权,而且没有能力干预这些权利,而只能从外部保护。在洛克看来,宗.教信仰,当然是上帝给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。那么,只有上帝有权干涉人的信仰问题,而政斧是不能插手的。因此,“我认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,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斧的事务与宗.教事务,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。……在我看来,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,人们组成这个社会是为了谋求、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。所谓公民利益,我指的是生命、自由、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、土地、房屋、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。”政治根本不能也不应该插手灵魂拯救的问题,因为,第一,“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人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。我可以用上帝的名义说,并未授予他这种权力。”第二,“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,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,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.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,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。”第三,“灵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属于官长掌管,因为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,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。”
宗.教改革虽然从神学上规定了因信称义的基本立场,但是传教与发展的实践使虔诚的教徒不断滑入宗.教迫害的泥潭之中。宗.教迫害所带来的血腥争斗,并不能消除宗.教纷争。鉴于这一情况,社会契约论者洛克清醒地看到,要在根本上消灭宗.教纷争,不能靠一派吃掉另一派的方法,而必须使宗.教与政治从根本上分离开来。放弃了宗.教权力的政治可以走上最现实和最理姓的实践道路,放弃了政治权力的宗.教,可以使灵魂的事回归到灵魂本身,而不必再借助于不属于灵魂的政治武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