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3章 故意伤害未遂案

仙剑逍遥游 一滴水的光辉

曾某在逃跑的路上在车内就大骂雷振天:“你******玩我!你让我对付的学生不是普通学生,而是有警察罩着的学生!你付的钱就算对我受的惊吓所做的赔偿,我没办成事也不退给你。要不是看在你师父跟了我多年的分上,我一定不会轻易放过你!”……

曾某在逃跑的路上在车内就大骂雷振天:“你******玩我!你让我对付的学生不是普通学生,而是有警察罩着的学生!你付的钱就算对我受的惊吓所做的赔偿,我没办成事也不退给你。要不是看在你师父跟了我多年的分上,我一定不会轻易放过你!”

雷振天哪敢说一句反对的话,担心被盛怒之下的曾某揍成肉饼。

俞木桥虽然有钱,但是二十万也是他两个月的零花钱,花了钱却没办事,他也觉得心疼。

雷振天穷学生一个,是学校有名的混混、小霸王,俞木桥不指望雷振天良心发现,为没办成事而感到羞愧,将二十万还给俞木桥。

邢学致有惊无险。

孟小凡听说“绑架”邢学致的人根本就没动手,也没动刀动枪,只是以严劣的语气命令邢学致跟他们走,然后来到这个地方,邢学致为了不被打成“生活不能自理”,就乖乖地听他们的话,一点都不敢反抗。孟小凡大骂邢学致没用,没骨气。

绑架罪,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绑架他人的行为。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。根据刑事法律第239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立案: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犯前款罪,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
客观方面绑架罪表现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,绑架他人的行为。“暴力”,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、堵嘴、蒙眼、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、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。

“胁迫”,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,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。“其他方法”,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,如利用药物、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。

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,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,将被害人********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,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,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。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。

黄乐发现“绑架者”虽有“绑架”之事实,却没有触犯现行之法律,想将“绑架者”绳之以法存在相当大的困难,更何况“绑架者”不是普通人,俞木桥之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。

“好汉不吃眼前亏,识时务者为俊杰”这是邢学致唯一的解释。

黄乐对邢学致的做法表示支持,对孟小凡道:“他是弱势的一方,就算是屈服于对方的淫威,听命于对方也没有错。”

接着黄乐跟孟小凡解释什么是绑架罪,表示虽然无法将“绑架者”送进监狱,但是她会拘传他们,对他们予以警告。

第二天,黄乐所在的西村派出所拘传俞木桥、雷振天,在俞、雷二人供出曾某后,再拘传曾某及其两个手下。

经审讯,案件水落石出,虽然他们“绑架”行为打了法律擦边球,法律无法治他们的罪,但是俞木桥涉嫌雇凶伤人,雇凶伤人罪同故意伤害罪,雇主是主犯,具体实施者雷振天是共犯,曾某及其两个手下是从犯。雇凶伤人作案动机成立,都已经收了钱,实施了类似绑架的行为,引出了想要伤害的人,只是由于警察黄乐的出现,犯罪嫌疑人及时终止了犯罪行为。